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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贷款罪什么意思(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依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6:08:29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但在本文看来,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本罪的认定依据是《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强调骗取贷款罪的依据,旨在提醒司法机关不能用案例认定诈骗罪。例如:江苏南京地区的一份刑事判决:被告人“甲”向地下钱庄借款,在合同中注明了“办沙场”;因没有沙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十年。

从法律性质分析,骗取贷款是法律拟制的“欺诈罪”;除了本罪外,《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还根据《证券法》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有人可能要问,司法机关为何不能区分欺诈与诈骗?

一方面,不成文法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我国司法实践,但多数司法人员没有归纳,或者类比的素养,或者经验,混淆了欺诈与诈骗;但是,成文与不成文法制度的“罪刑法定”不同。

另一方面,多数劳动改造场所已改制为机关,为此不少人还披露发达国家监狱等企业化管理,以此说明改制的合理性;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监狱等场所被称为劳动改造生产单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达到“重大损失”条件。在本文看来,安徽司法机关之所以未以本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原因是重大损失难以评价: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欺诈行为可以撤销。一方面,贷款合同被撤销,利息不能计算,重大损失需要重新评估;另一方面,不动产抵押的价值,银行也参与了估价,重大损失更难以确定。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倘若将贷款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房源投资;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在本文看来,王某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可能还需以《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判断;“背不动的贷款”,怎样分担也应上述规定确定。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依据

有人对上述结论可能质疑,如:以上述规则处理银行风险过大;但在本文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是控制金融风险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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