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薛建英)为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此来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市场培育。《办法(试行)》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试行)》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公益优先、互惠互利、安全有序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依场景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为“一级授权+二级分行业授权”模式。“一级授权”是指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将授权运营平台建设运维、数据资源对接及管理、数据初级加工等授权给某一符合遴选条件的法人组织;“分行业授权”是指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按规范程序将公共数据按照行业领域分别授权给某一符合遴选条件的法人组织。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编制工作,并逐级报送汇总至省级数据管理部门。
此外,《办法(试行)》强调,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运营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