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山西高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运毒品、跨境网购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走私贩卖大宗毒品
2020年1月,被告人曹某斌偷渡至缅甸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后偷渡入境将毒品运至山西某市,通过他人将部分甲基苯丙胺贩卖。同年9月,曹某斌再次偷渡至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偷渡入境至云南省某县一酒店后被抓,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84.3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两次前往缅甸购买毒品走私入境,并在国内进行销售,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斌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曹某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利用虚拟货币犯罪
被告人梁某阳明知GHB(俗称“致幻水”“听话水”)系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2023年9月25日,梁某阳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的15毫升GHB(液体净质量为3.79克)在太原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测出γ-羟基丁酸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梁某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借用账户收取毒资
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34克。2023年2月至5月间,胡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以收取欠款为由向不知情的朋友张某借用微信二维码用于收取毒资,再转回胡某微信账户,先后收取4名购毒者支付的毒资共计5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
容留他人在居所吸毒
2024年1月16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白某在自己租住的民宿内先后9次容留3名吸毒分子吸食甲卡西酮。另外,白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4月25日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白某同时构成累犯。据此,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白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吸毒人员进行贩毒
被告人杨某军为吸毒人员,2020年至2024年间,杨某军多次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共239.9克。其中,以每克1200元到2000元不等价格先后共10次向10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81.8克。
法院认为,杨某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军属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部分毒品已被杨某军吸食,故以239.9克认定杨某军贩卖数量。鉴于杨某军有其他从轻情节,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军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
记者 任蕾 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