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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4 11:41:00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史传芝)交通运输执法过程中,“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将得到改善。

  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了解到,为积极响应国家与自治区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工作部署,切实提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该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共同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基准》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将有力推动执法质效提升,为构建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筑牢坚实的法治基础。

  此次新修订制定的《基准》内容丰富、涵盖全面,共涉及186项行政处罚事项。在2024年版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动态以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对原有内容进行了深度优化与完善。相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考量,力求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企业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在交通运输执法实践中,“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针对这些现实痛点,《基准》修订彰显了以人为本、包容审慎、科学合理的执法理念,对于一般违法行为降低了罚款金额,尽量避免适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行政处罚,将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容错空间和发展机会,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合法经营,为新疆交通运输市场的繁荣发展营造了更加宽松、有序的法治环境。

  比如,明确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是针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资质)范围,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许可(资质)不应降低或吊销。

  《基准》及适用规则是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加快建设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的“关键一招”。下一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持续强化《基准》的宣贯工作,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推进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为《基准》实施做好要素保障。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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