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很小的时候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即在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要敢于伸出援手来帮助他们。但有些人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也就是常说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一般来说只是道德上谴责的对象,但您是否了解这种“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严重者也会面临刑事的惩罚。
案例回顾:
赵先生与杨小姐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赵先生系三代单传并且有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对杨小姐很是不满,赵先生曾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均被驳回,赵先生对此很是不满,常常以夜不归宿。
一次偶然,杨小姐得知赵先生已出轨他人,多次与赵先生争吵,但赵先生却不以为然,继续出轨。
出于愤怒,杨小姐买回一瓶农药喝了下去,并跟赵先生说自己喝农药了,赵先生却对此置之不理便出门了,等到赵先生回家杨小姐呕吐白沫,奄奄一息。
出于紧张,赵先生没有对杨小姐进行救助,而是携情人私奔躲藏。由于未及时救助,杨小姐死亡,后被邻居发现。
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赵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点,因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赵先生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将其放任不予阻止,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属不作为刑事的犯罪,违反了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条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
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可救可不救,不构成犯罪);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法定义务)。其中对于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见死不救”前可能会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事实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而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
总的来说,见死不救不是想当然有罪或者无罪,情况不同,结果亦不同。